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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13〕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4日



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稽察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二)市级财政非税收入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三)政府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由
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及利用国债资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五)市本级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二)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重大工业结构调整、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照以下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方案设计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方案和节能审查;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等;
(五)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
(九)决算审计;
(十)资产移交。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论证及审批、协调监督、稽察、综合竣工验收等综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对工程建设资金进行审核、管理与拨付,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市国土、规划、环保、住建、监察、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协调、管理,定期研究会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或发生的各种问题。

第二章  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6月份,由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近三年内拟建项目计划,并附项目建设必要性论证、拟建规模、投资总额、建设时间、资金筹措方案等材料。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规划、财政、审计、住建、国土等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论证,提出项目库初步建议,提交市政府审定后,确定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政府投资需求情况及政府可用财力,拟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具体项目及其投资额,综合平衡后于11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或资金申请报告已批准;
(二)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三)政府投资外的其他配套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一条 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安排,优先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投资项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下列内容: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续建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经批准后,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各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其编制内容及深度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环保和发改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和节能审批等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资金来源证明等有关依据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供地手续。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需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七条  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相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审查,按照论证和审查意见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财政、审计部门的评审机构参与施工图预算审查。项目单位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发标前,招标文件应充分征求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因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方面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概算调整审批,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审查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一般设计变更导致的概算调整和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的概算调整,应在项目竣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概算调整审批,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审查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项目建设规模大于(或小于)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10%及以上的;
  (二)项目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
  (四)项目投资总额大于(或小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
  (五)单项工程投资额大于(或小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30%及以上的;
  (六)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请概算调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概算调整申请报告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概算书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存在设计变更的要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单位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反映的情况真实性负责的函;
(六)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在原初步设计和概算范围内的变更,单项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单位召集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查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5万元以下的变更,由项目单位召集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办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暂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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