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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6〕1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将文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是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支持铁路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力抓手,对增强铁路发展可持续能力、促进沿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 国办发〔2014〕37号)文件精神,推进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更大力度支持我省铁路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土地综合开发的基本原则

  (一)支持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按照新型城镇化要求,在保障铁路运输功能和运营安全的前提下,坚持“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铁路土地实施综合开发利用,促进铁路站场及相关设施用地布局协调、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铁路运输功能和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明显提高,形成铁路建设与相关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铁路和城镇化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引导与市场自主开发相结合。沿线市、县(市)人民政府要遵循铁路建设发展规律,坚持依法行政,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统筹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相关规划,加强规划管理,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通过综合开发用地供应与铁路建设联动等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有力有序推进铁路建设。

  (三)盘活存量铁路用地与综合开发新老站场用地相结合。支持铁路运输和铁路资产管理企业以自主开发、转让、租赁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对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同时,推进铁路建设投资等主体对新建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提高铁路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能力和收益水平。

  (四)支持铁路建设与培育壮大高铁经济新业态相结合。鼓励支持沿线各地以高铁通道和铁路综合客运枢纽为依托,以高铁站区综合开发为载体,结合人口、产业布局和经济转型升级,引导和推动站区现代物流、商贸金融、电子商务、旅游餐饮等关联产业集聚和规模发展,发展站区经济,积极稳妥地规划和推进新的城市功能区和高铁产业带(园)建设。

  二、支持盘活现有铁路用地推动土地综合开发

  (五)科学编制既有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改建规划。沿线市、县(市)人民政府应主动与铁路企业协商,统筹编制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相关规划,加强功能调整和空间优化,完善交通组织、用地布局和设施条件,增强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的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

  (六)给予既有铁路用地综合开发政策支持。铁路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经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后在集团公司内部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利用铁路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并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对于低效铁路用地的再开发可参照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相关政策执行。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使用铁路用地的,依法予以补偿安置。

  三、鼓励新建铁路站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七)支持新建铁路站场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统一联建。新建铁路项目的主管部门、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应与沿线政府按照“一体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统筹建设”的原则,协商确定铁路站场建设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事项,明确土地综合开发项目与对应铁路站场、线路工程、铁路综合客运枢纽统一联建等相关事宜,在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八)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沿线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新建铁路站场地区土地综合开发的基本要求,综合考虑建设用地供给能力、市场容纳能力、铁路建设投融资规模等因素,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会同有关单位编制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确定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区域,合理制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科学确定开发区域功能、用途、时序等。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项目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

  (九)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综合开发用地。新建铁路项目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的,综合开发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并将统一联建的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铁路建设要求作为取得土地的前提条件。新建铁路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可在项目招标时,将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新建铁路项目中标人同时取得土地综合开发权,相应用地可按开发分期约定一次或分期提供,供地价格按出让时的市场价确定。土地由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取得的,铁路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应统筹推进;土地由其他市场主体取得的,其他市场主体应与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协商安排铁路建设与土地综合开发相关事宜,确保铁路等各项建设按计划有序进行。

  四、土地综合开发配套政策和措施

  (十)统筹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管理。沿线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和完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要统筹铁路线路和站场周边地区的规划,做好铁路用地控制和预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站场建设与土地综合开发的规划管理,在组织编制和完善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的详细规划时,应深化建筑空间组织、道路交通规划、开发强度、建设时序等要求,大力推进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出租车等各类交通方式的无缝衔接,促进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建设,方便乘客出行和换乘。在综合开发用地供应前,城乡规划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铁路站场地区综合开发有关规划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227号)要求,着眼大局,抓紧抓好相关规划编制和完善工作,保障铁路建设,支持铁路站场地区综合开发。对不符合铁路建设实际、不能满足铁路站场地区综合开发需要的城市规划,应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修改。

  (十一)完善综合开发用地供应模式。土地综合开发可分期供应,分期供应的土地可成片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