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款使用的意见
锡房改办(2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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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全市企事业单位的绝大部分自管房都已参加房改。目前,单位自管房正逐步实行市场化、社会化管理。为了确保各单位已售公房售房款的规范使用,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江苏省建设厅发布的苏建函金管(2004)277号文件《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酒泉市挪用住房公积金和售房款有关情况的通报〉的通知》中第七条的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公用住房出售收入即售房款只能用于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售房款首先只能用于解决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