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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长期照护保险相关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长期照护保险相关规定的通知
通医保办发〔2019〕39号
各县(市)、通州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长期照护保险政策体系,增强失能失智人员获得感,保障其基本照护需求。经研究决定:

一、参加长期照护保险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特困人员参照《关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参加基本照护保险的意见(试行)》(通人社〔2018〕13号)享受待遇。

二、按照《简易智能精神状态检查量表》评定,6周岁以上符合中度失智标准的参保人员纳入照护保险保障范围,参照中度失能人员享受照护保险待遇。

三、在医疗机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中度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支付。在医疗机构照护病区失智专区接受照护服务的中度失智人员,照护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支付。

四、居家失能人员在享受现有服务套餐的基础上,增加部分个性化服务项目(附件1),失能人员根据需求,每月选择不超过总计200元的服务项目,由专业服务机构或定点护理站上门服务,原则上不安排在提供服务套餐的同一天。

五、将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居家重度、中度失智人员纳入居家上门服务和辅助器具服务范围。

六、照护保险定点养老机构按规定程序取得照护保险定点护理院服务资质后,从次月1日起变更资质,照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同步按医疗机构照护床位标准支付结算。

七、各县(市)护理院及居家上门服务机构定点,原则上按《南通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通人社规〔2016〕14号)和《关于试行将居家照护服务企业纳入市区基本照护保险协议管理的通知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