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吴中区、相城区社会保险与市本级实行并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12〕151号
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由市人社局制定的《关于吴中区、相城区社会保险与市本级实行并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7日
关于吴中区、相城区社会保险与市本级实行并轨的实施意见
根据《
关于吴中区、相城区社会保险与市本级并轨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2〕55号),现就吴中区、相城区社会保险与市本级实行并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社会保险并轨项目
1.两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企业年金等养老保障项目,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管理等医疗保障项目以及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本政策与市本级并轨。
2.按照“统一核算、分账记录、收支各自办理”的基金管理模式,统一两区与市本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信息系统、经办时间、业务规程、业务表式、财务处理、管理制度,根据两区部分社保政策的过渡,在“金保”信息系统中实现个性化业务需求,合理设定市、区两级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推进经办工作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
二、关于社会保险政策的过渡与衔接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两区并轨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记账方式、转移接续、待遇计发均从2012年12月起按市区统一规定执行。
4.2012年6月底前,吴中区土地二轮承包前失地人员(包括原知青家属、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人员以及小城镇建设中的各类农转非人员),两区转制前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应缴未缴,1977年1月起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转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条件仍按两区原规定掌握。从2012年7月起统一按照不低于1369元/月的补缴基数和补缴对应年度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之和进行补缴,补缴后记账计息统一按市区规定执行。
5.两区部分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仍按两区原规定执行,今后逐步过渡到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规定。
6.两区原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其折算、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仍按两区原规定执行,转入城保后的记账方式按市区规定执行,今后市区统一考虑转入城保办法。
7.从2012年7月起,相城区符合《苏州市区发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前离开参保企业的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6〕23号)的对象按照市区的待遇确认方法执行,已按苏劳社险〔2006〕23号文审批的人员从2012年7月起调整待遇。
8.两区协保人员协保期间重新就业后社保关系的处理,目前暂时维持现状,2012年11月底前由两区政府根据各自情况提出解决预案,予以妥善处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9.两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予以保留,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记账方式、关系转移等从2012年12月起按市区统一规定执行。
10.两区挂编村干部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基数,目前暂时维持现状。2012年11月底前由两区提出具体办法,逐步与市区标准接轨。
11.两区转制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列支渠道,目前暂时维持现状,由两区政府进一步明确在基金中列支有关转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项目、标准,实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平衡。
(三)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2.两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基金筹集、待遇计发、制度衔接以及补充养老保险政策从2012年1月起统一按市区规定执行。
13.两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间的转移衔接,仍按两区原规定执行。
14.吴中区原农保参保人员转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丧葬费标准,目前暂按原规定执行。2013年市区调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时,统一调整市区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
15.吴中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标准,目前暂按原规定执行。2013年市区调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时,统一调整市区政府补贴标准。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16.两区被征地农民年龄段的划分方式予以保留。第一年龄段的一次性安置补偿和第二、三年龄段的失业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保留,今后逐步与市区标准统一。
17.两区被征地农民中第二、三年龄段选择纳入城保的换算方式、置换年限、补缴(补足)方法按照两区原规定执行,2012年12月起上述人员纳入城保后的记账方式、计息方式、基金管理以及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按照市区统一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区,可从2012年7月起逐步调整。
18.吴中区征地置换城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保证数标准,相城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保证数标准和征地置换人员过渡期养老金计发标准按照两区原规定执行,原标准不作调整。今后由市人社部门结合我市养老保障实际情况,按照合理设置各类人群保障待遇的梯度要求,实行当期办理退休的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数。
(五)企业年金及养老保险其他事项。
19.两区企业年金的相关工作分别授权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0.两区参加企业和事业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审批权限仍由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1.两区养老保险并轨后,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规定清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职工医疗保险。
22.两区并轨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记账方式、转移接续、居外转外管理、三个目录(药品库、诊疗项目库和耗材库)结算规则均从2012年12月起按市区统一规定执行。
23.2012年7月起,职工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最早补缴时间为2002年7月,2003年4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视作为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4.2012年12月起,两区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统一按市区规定执行,其中职工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线标准统一调整为100元。
25.保留两区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企业劳模增记对象和标准。2013年4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企业劳模增记对象增加县级(市)劳模,同时增记标准分别调整为:本市范围内的退休劳模国家级800元/年、省级600元/年、市级400元/年、县级(市)200元/年。
(七)居民医疗保险。
26.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吴中区、相城区新农合与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城乡并轨,在2012年11月底前完成。两区与市区统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包括所有本市户籍的城乡非就业人口,以及在本市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各类学校就读的儿童、中小学生、大学生,和父母为本市市区、吴中区或相城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和大学生。
27.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管理及待遇。
(1)并轨后保留各地原有参保城乡居民门诊管理模式,即市区继续实行门诊定点签约管理,吴中区和相城区按原模式管理。
(2)调整市区、相城区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自2013年结算年度起,门诊医疗费用限额由600元提高到1000元。为鼓励居民门诊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对居民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1000元以内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50%标准予以补助,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按30%~40%标准予以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在不影响直接划卡的前提下,保留吴中区农村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2000元限额标准,取消区内、区外就医结付比例差别。吴中区农村居民医疗保险不再设立个人账户,但保留账户至余额用完为止。
(3)保留两区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门诊特定项目认定医院。
(4)两区门诊特定项目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按照市区标准明确康复期待遇。
(5)保留相城区相关一级医疗机构增设的药品种类,2012年12月起统一纳入我市一级医疗机构药品目录范围。
(6)保留相城区居民医疗保险七类门诊特定项目。市区、吴中区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根据实际,可选择相应项目统一纳入我市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
28.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1)统一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自2013年结算年度起,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首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为600元、区级医院、专科医院首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为4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首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为200元,当年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线标准统一为100元;参保学生住院起付线标准为500元。
(2)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统一按照市区标准执行。取消相城区区内、区外住院结付比例差别,积极探索住院待遇标准分级管理办法。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统一以20万元为封顶线。
29.统一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即居非就业居民类结算年度为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学生少儿类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
30.并轨后,根据《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府第102号令),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缴费工资基数的5‰划转至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31.并轨后,吴中区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转换政策按照统一政策执行,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32.保留相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健康体检项目和办法。
33.两区参保居民生育待遇统一按照市区标准执行。
(八)社会医疗救助。
34.两区与市区统一社会医疗救助政策,建立“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年度救助,年度专项救助”四位一体的社会医疗救助体系,统一社会医疗救助对象和标准,并由市、区各自支付和经办。
35.保留两区实时救助中门诊特定项目重症尿毒症透析和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疗化疗自负费用救助基金结付比例,并轨后统一调整为重症尿毒症透析结付95%、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疗化疗结付90%。
(九)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管理。
36.2012年12月起,由市人社局对统筹区内所有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进行资格认定,两区医疗保险日常稽查工作遵循“各区属地管理、市局全面监管”的工作原则,两区经办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定点单位医保费用稽查工作,统一稽核模式,稽查结果互认,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十)工伤保险。
37.2012年12月起,相城区按照《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苏府〔2008〕7号),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十一)失业保险。
38.2012年12月起,两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规范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
39.两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截止日统一按市区每月14日规定办理。
40.两区领取失业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统一按照“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原则办理,缴费结算时点统一按照市区规定执行。
41.并轨后,吴中区按照《
关于完善和明确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15号)文件规定,将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纳入系统按月统一发放,并将之前手工发放的人员享受信息按要求导入系统。
42.两区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统一纳入系统审核发放,并将已享受人员信息统一输入系统。
三、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43.市、区分别在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人民银行、地税部门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直接解缴至市、区的财政专户。
44.两区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独立编制,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就业专项资金、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等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由两区独立编制,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45.两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核算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
社会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