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9〕75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12-24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2015年1月30日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几年来,随着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量的不断增加,车购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档案)的管理已成为车购税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解决车购税历史档案过多,库房严重不足,转籍、过户、变更档案手续繁琐等问题,2009年,总局在北京等四个地区成功对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进行了试点,并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为适应车购税档案电子化,规范车购税征管档案管理,根据《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现将车购税档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购税征管档案内容
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车购税征管档案包括:
(一)征税车辆档案应包含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税收完税凭证留存联。
(二) 免税车辆档案应包含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购税纳税申报表、车购税免(减)税申请表和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
(三)已建立征、免税车辆档案的车辆发生换(补)完税证明、转籍、过户和变更等情况的,应分别补充如下资料:
1.换(补)完税证明车辆
换(补)车购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收回的原完税证明正本;补发的完税证明副本。
2.转籍、过户、变更车辆
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和收回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
3.更换底盘和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购税征管资料;原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和新核发的完税证明副本。
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
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后,档案管理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实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