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办发〔2011〕1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泰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泰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促进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根据《
泰州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发改委、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物价局、房管局组成限价商品住房定价小组,由市物价局牵头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定价工作。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列席市定价小组会议,监察限价商品住房定价过程。
第三条市国土局在泰州市区经营性土地上市年度计划中将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单列,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市国土局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在土地出让前出具委托书给市规划局,市规划局根据委托书制定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明确建设项目的各项指标、技术参数和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