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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财政局 物价局关于调整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财政局 物价局关于调整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经2013年第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调整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努力提高住房保障政策效应,注重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研究优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形式,着力支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经济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