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有关租柜、联销经营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有关租柜、联销经营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1-19 沪税政四〔199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第二、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租柜经营、联销经营(包括厂店联销、引厂进店等)是搞活商品流通中先后出现的特定的经营方式,它有长期、固定的经营场所,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临时携货外销。对此,为加强对这类经营形式的税收征收管理,近年来本市曾制发过一系列相应的税政文件。为了适应今年税制改革后的新情况,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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