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国资委关于调整改进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通知
临国资董监〔20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临沂市国资委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国资字〔2024〕7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管企业:
为依法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落实市管企业法人自主权,切实规范和改进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现就改进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中介机构选聘的主体和事项
市国资委、市管企业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明确各自选用中介机构事项。市国资委负责选聘中介机构事项主要有: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财务信息质量抽查、投资项目后评价检查及其他涉及股东权利的监督检查事项;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中涉及委托中介机构的事项。
市管企业负责选聘中介机构事项有:市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审计、评估、法律、造价咨询等各类中介服务事项,包括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二、规范中介机构选聘的方式
市国资委不再设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凡是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均可平等参与市国资委和市管企业的中介机构选聘。
市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招标公司办理。对个别时间要求紧迫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委托方式选聘。市国资委以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需在市国资委网站及其他相关网站发布公告。
企业自主选聘的,选聘方式由企业决定,但需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保证选聘工作的公开透明。企业自主选聘中介机构的情况,应在企业内部网站公开。
三、按合同约定,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
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完成后,选聘主体要与中标机构按选聘时双方约定的内容签订业务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的事项、质量要求、完成时间、双方权利义务、费用金额或标准、费用支付方式及节点、违约责任等内容。在业务委托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扣减部分或全部费用、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要求赔偿损失等。各市管企业要严格遵守委托合同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干扰、不影响中介机构的意见。
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一般由选聘主体负责支付。市国资委负责选聘需被服务企业支付费用的,由市国资委和被服务企业与中介机构共同签署业务委托合同,待报告审查合格后,由被服务企业支付;企业负责选聘的,由企业支付费用,支付方式由企业确定。
四、健全评价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
市国资委通过报告审核、财务信息质量抽查等多种方式,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介机构的责任。市管企业要结合实际建立切实管用的中介机构执业评价监督机制,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过程密切跟踪,客观全面地评价其服务质量,发现有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要及时向市国资委通报,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责任。
市国资委及市管企业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企业负责人及负责选聘的工作人员与中介机构有关联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
本通知所称“市管企业”均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市管企业权属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由一级企业统一选聘,市管企业不得将选聘中介机构权力再次下放。各市管企业要明确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分管领导、牵头部门、联系人及其工作责任,牵头部门及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市国资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临国资董监〔2011〕2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临国资董监〔20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介机构选聘工作指南
临沂市政府国资委
2018年7月18日
附件:
中介机构选聘工作指南
一、主要依据
临沂市国资委《关于调整改进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通知》
二、选聘方式
选聘中介机构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对个别时间要求紧迫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可采用竞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