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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办发〔2014〕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4〕10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迅速,制度建设日臻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不断强化,保障覆盖率和待遇水平明显提升。但是,部分地区也存在政策执行标准不一、有效征管手段不足、征缴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长期健康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征缴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依法征收、清理欠费、监督检查等工作。要抓紧启动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动所有法定参保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民覆盖。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各地要加大企业特别是开发园区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参保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加收滞纳金相关规定,督促缴费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各地不得限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不得以招商引资等为由减免企业社会保险义务,不得突破省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对擅自采取的一次性前补社会保险费、降低缴费基数、选择性缴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进行清理和纠正。把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执行情况纳入省对市、县社会保险基金补助、省级调剂金分配考核内容,对政策执行不到位的,省将视情扣减基金补助和省级调剂金。

  二、完善征缴工作措施

  要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责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核定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和清欠。坚决纠正少数用人单位将其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违规做法。进一步完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社会保险费等方式,简化征收流程,方便参保对象缴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责令限期改正无效的,地税征收机关可依法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按照法定程序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地税征收机关可要求其以抵押、质押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延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对符合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销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管〔2005〕11号)规定确实无缴费能力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要定期开展联合认定工作,及时按规定予以核销。

  三、加强征缴协作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工商、民政、机构编制、地税等部门的衔接,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