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企业特殊人员工资支付的意见【全文废止】
苏劳薪[199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劳动局,省各有关部、委、办、厅、局、省直属单位: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企业劳动工资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利,经请示劳动部同意,现对与企业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下列人员工资支付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受行政处分人员的工资支付:
1、受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由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及新任岗位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2、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由企业决定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满后,由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及新任岗位、职务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后,在评奖、晋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二、关于受行政处罚人员的工资支付:
1、企业职工因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处罚的,被拘留期间停发工资
2、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在被收容教育期间,停发原工资,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费,其标准最多不超过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60%。如收容教育期满回企业后,继续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可恢复其原先的工资待遇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由企业重新确定;
3、企业职工被处以劳动教养的,在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原工资,由企业按不超过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生活费。劳动教养期满后回原企业工作的,由企业自主重新确定其工资待遇。
三、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等类型人员被羁押期间的工资支付:
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人员,其羁押期间的工资支付按下列原则处理:
1、既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用人单位也末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基本工资
2、虽末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但原用人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基本工资由原用人单位酌情减发或不发
3、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四、被免予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支付:
对依据《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