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徐政发〔2009〕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家民政部、老龄办等十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加快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遵循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协调的工作方针,抢抓机遇,增创优势,推动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到2012年,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形式、全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断充实,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不断壮大,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管理体制和监督评估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农村社区(村)依托敬老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建设综合性老年服务中心(站)比例达30%以上。
(二)基本任务
1、加快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各地应充分整合利用社区资源,依托民生综合服务中心、老年活动室、养老机构等设施,在街道(镇)兴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兴建居家养老服务站。2009至2011年,城区每年建设60个以上、县(市)每年建设140个以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2009年10月底全市完成首批200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建设任务。
市财政对考核达标的主城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每个1万元补贴,各区财政也应给予相应的补助。各县(市)及贾汪区、徐州经济开发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补贴办法。同时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正常运营,补助标准和资金由各地自行制定和解决。
2、科学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条件和补贴标准。为居家养老的生活困难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是保障老年弱势群体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各地应结合财力和困难老年群体结构状况,科学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条件和补贴标准,保障他们的服务需求。
主城区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和补贴标准为:拥有本市市区(不含贾汪区、徐州经济开发区)户籍、80周岁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空巢或独居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50元,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2009年为主城区25%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至2012年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各县(市)及贾汪、徐州经济开发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条件和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3、积极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队伍。按照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要求,积极培育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服务团体、非营利机构成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服务队伍要按照“公开条件、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原则,优先吸纳“4050”人员。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大力发展志愿者服务队伍,有组织地为老年人提供义务助老服务。
4、不断充实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各地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依托专业服务组织,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走进去”的上门服务;依托社区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日托、助餐、文化娱乐、学习教育、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