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市区存量房网上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存量房买卖和房地产经纪行为,建立健全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制度,规范存量房买卖和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存量房买卖双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安全、透明的存量房买卖市场秩序。2012年我局根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
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了《苏州市市区存量房网上管理实施办法》,有效地规范了存量房买卖行为。经过一年多的运行,为更好地方便交易当事人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实际操作,现对部分条款作以下调整:
一、将第三条调整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建设和维护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操作系统(以下简称操作系统),承办姑苏区范围内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的具体工作。吴中区、相城区、虎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负责承办各自辖区范围内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将第十五条调整为:经纪机构需要在其经营场所或通过其他媒体自行发布存量房出售信息的,应当在该存量房出售挂牌信息通过操作系统上网公示以后方可进行。
三、将第十六条调整为:存量房承购或出售信息网上挂牌有效期不得超过居间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时限。网上挂牌有效期内成交或有效期届满仍未成交的,辖区管理机构应当即时撤下网上公布的挂牌信息。网上挂牌有效期内,网上公布的挂牌价格应当按照委托方与受托经纪机构协商一致的意见或委托方的书面意见,由受托经纪机构或辖区管理机构通过操作系统进行调整。网上挂牌有效期内,委托方确需修改网上公开的除挂牌价格以外的其他挂牌信息的,应当先行办理委托协议网上备案注销手续,然后通过操作系统重新签订居间代理委托协议并重新挂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苏州市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实施办法
二○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苏州市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存量房买卖和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存量房买卖双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安全、透明的存量房买卖秩序,促进存量房买卖市场和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根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第8号令)和《
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房买卖和存量房买卖居间代理经纪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建设和维护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操作系统(以下简称操作系统),承办姑苏区范围内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的具体工作。
吴中区、相城区、虎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负责承办各自辖区范围内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买卖居间代理经纪业务的,应当持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执业经纪人(以下简称执业经纪人)入网登记表和经纪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备案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办理操作系统用户入网认证手续。
第五条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应当及时受理经纪机构用户入网认证手续,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执业经纪人网上管理业务培训。符合入网条件的经纪机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应当及时发放执业经纪人专用加密钥匙,并通过操作系统上网公示该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执业经纪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档案。
第六条 通过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入网认证的经纪机构及其执业经纪人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用户信息认证变更手续。
第七条 存量房出售方或承购方委托入网经纪机构提供居间代理经纪服务的,委托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未经受托经纪机构书面同意,不得再行委托其他经纪机构。
第八条 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或承购居间代理委托事项前,应当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查验委托方身份(资格)证件、出售房屋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相关权利人同意出售的文书,核实出售房屋的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符合出售或承购条件的,经纪机构应当与委托方通过操作系统在线签订居间代理委托协议;不符合出售或承购条件的,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居间代理委托业务。
委托方委托经纪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代办承购、出售事项的,经纪机构应当查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委托方与受托经纪机构就存量房出售或承购居间代理委托事宜达成意向后,应当及时通过操作系统网上签订存量房出售或承购居间代理委托协议,然后由协议双方在线校对、协商修改委托协议内容,确认无误后即由受托经纪机构在线打印出协议正式文本,最后由协议双方分别在协议打印文本签章页上签章,并加盖负责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执业经纪人注册专用章。
居间代理委托协议打印以后,受托经纪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将委托协议文本通过操作系统上传至出售或承购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辖区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委托协议在线打印以后,协议内容不得变更。
依法裁定委托协议无效、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或书面解除协议,由受托经纪机构负责通过操作系统即时办理委托协议网上备案注销手续。
因经纪机构违规操作导致确需注销备案的,由协议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持注销备案书面申请、原居间代理委托协议等,提请辖区管理机构注销备案。辖区管理机构确认无误的,应当及时通过操作系统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辖区管理机构通过操作系统注销备案以后,原委托协议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