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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改进和加强我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改进和加强我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3〕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通政发〔2010〕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改进和加强我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我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通市财政局  二○○三年五月)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我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60号)规定,对国有资产评估进行了积极有效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要切实取消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审批制度,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除政府另有规定外,原则上由国有资产产权持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二、资产评估报告确认办法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经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国有股权变动等其他重大经济行为的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按核准制办法办理。市政府或市国资委、市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实施的经济行为项目,其评估报告由市财政局核准;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行为项目,其评估报告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准。除核准制项目外,其他经济行为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备案制办法办理。

  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公司制改制、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诉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等行为时,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资产的转让和处置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采用市场定价方式合理确定国有资产交易价格,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不得借评估行为弄虚作假、侵吞国有资产。对违反规定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