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5〕 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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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12-30
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
)要求,省局制定了《青海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青海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青海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方便纳税人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第三条 凡不能完整地提供应税凭证及计税依据或不能按规定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采用核定办法缴纳印花税的,须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报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核准后,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件二)送达纳税人。
第五条 纳税人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应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七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按照《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附后)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缴纳税款,税收社保通用申报表(见附件一),并于次月10日前以缴款书形式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条 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对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原规定(三自纳税办法)据实完税贴花。
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以下简称“青海省税务局”)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应税凭证范围、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率。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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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项目 |
企业类型 |
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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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 |
工业企业 |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总额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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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批发企业 |
按商品销售收入和商品采购合计金额的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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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零售企业 |
按商品销售收入和商品采购合计金额的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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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 |
售房收入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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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 |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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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 |
按租赁收入的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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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 |
运输收取费用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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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 |
按仓储保管收取费用的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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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 |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收入的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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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勘察设计 |
按收取费用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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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 |
借款金额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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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 |
按收取保险费用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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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书据 |
产权转移收入的100% |
其他未在核定范围内的应税凭证仍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附件:1、税收社保通用申报表
2、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3、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
》(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中的征收管理规定是根据当时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税收征管法规历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两次修订的重大改革,但印花税从政策到征管规定却基本上未作调整,其征管不够完备、不够规范、不够严密的问题日益明显,与《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也越来越突出。显然,现行的印花税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印花税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使印花税征收管理在现行的政策框架下尽量达到科学、规范,充分发挥其职能,已成为印花税管理的首要任务。
》的列举范围,致使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秩序比较混乱,偷漏税现象大量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和税法的严肃性。
》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贴花的缴纳办法(以下简称三自纳税办法)。这种缴纳办法过分相信纳税人,使印花税游离于税收常规管理之外。由于部分纳税人纳税观念淡薄加上印花税应税行为涉及面广且比较隐蔽,纳税人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和不据实缴纳印花税等现象大量存在。另外,由于印花税实行的是三自纳税办法,导致与印花税相关的数据不便于采集、加工、传输,税务机关对税源及税款征收情况无法进行预测,不能满足征管手段现代化和信息化的要求。
》及其《实施细则
》都没有对应税凭证登记进行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税凭证一般由签订部门分散保管,并不进行应税凭证集中登记,所以负责纳税的部门也无法准确掌握企业全部应税凭证,这给纳税人不能完整提供纳税资料、依法应缴尽缴提供理由,同时也给税务部门进行印花税征收管理、税务检查带来很大难度。
》及其《施行细则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
)。
http://qinghai.chinatax.gov.cn/web/dffg/202207/1e90c093076546208eefc7d3e9bcb44a.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