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劳社〔2001〕43号
各市、县劳动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中央驻苏单位:
现将《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有关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工作的意见》(苏发[2000]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为推进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服务十项措施》(苏政办发[2000]154号)精神,加强职工流动过程中劳动合同的管理和衔接,建立健全正常有序的职工流动机制,有利我省引进优秀和紧缺人才,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职工异地调动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职工异地调动,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城镇职工与调出、调入单位协商一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后,在不同地区之间流动,与调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迁移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户口、社会保险关系等的行为。
二、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办理职工异地调动时,适用本
规定。本规定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准予办理职工异地调动手续:
1.符合当地规定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
2.符合随军条件的部队随军家属以及符合落户政策规定的退役士官;
3.夫妻两地分居的职工;
4.父母(含在我省定居的部队离退休干部)居住地无子女的职工;
5.在本地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外地企业法人代表及其经营管理人员;
6.城市建设、单位迁移需要成建制异地调动的人员;
7.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发[2000]154号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职工办理异地调动手续时,应与调出、调入双方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由相关单位和部门如实填写《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表》、《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阅档调查情况表》、《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申报单》(样式附后),报请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职工异地调动手续。
五、户籍所在地无就业单位的异地就业职工,在办理调动手续时,应先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由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表》调出单位栏中签署意见。用人单位凭该表和《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申报单》,报请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职工异地调动手续。
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职工异地调动手续。部、省属用人单位(包括中央各部、委在江苏的单位,驻江苏部队,外省市驻江苏单位,省级机关,省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