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通人社就〔201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人社法〔2020〕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贯彻实施《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2011]72号),经与市财政部门会商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
1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每满一年享受2个月,以此类推,但一次核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中断就业前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每满一年享受1个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以此类推,但一次核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2006年7月1日起实行城乡统一失业保险制度后,所有参保缴费人员均按城镇户口人员标准核定,2006年7月1日以前的仍按户口性质分别核定计算。
对于可分段计算城乡失业保险金的,核定时先核定其城镇户口部分享受失业保险金月数,核定完城镇户口(缴费满整年)后的剩余缴费月数可合并至农村户口部分审核,但当次核定享受总月数不超过24个月,且农村户口期间不超过12个月。
2 .失业人员核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未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本次缴费不满一年的,享受上次应享受而未享受部分,缴费年限予以保留。本次因本人意愿失业的,不予核定失业保险金,但未享受期限及缴费年限予以保留。失业人员未核定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3 .2000年7月1日之前,因被单位录用而暂停享受失业保险金,且其剩余失业保险金又未被录用单位一次性领取的,再次失业时剩余月数合并计算。
档案中有调动表证明办理了调动手续,但失业(养老)保险断交几个月的;或离开前一个单位时未办理失业登记后又被直接录用的;或新录用的单位未及时办理录用手续,但失业(养老)保险连续缴纳的,审核时只要确定前一个单位履行了失业保险缴费义务,其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4 .凡因政策规定而未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对象的人员(如公务员、军人)被参保单位招用,并履行缴费满1年的,其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可视同为初次失业时计算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
复退、转业军人就业后初次失业的,凭个人档案中服役材料和退伍证,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由民政部门安置就业的,安置期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5 .凡1999年前成立的事业单位,并在1999年1月按时参加失业保险,且未中断参保缴费的,其单位当时在岗职工1999年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99年以后未及时参加失业保险,也未办理补缴手续的,其单位当时在岗职工一律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6 .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又缴纳失业保险费(指被单位录用后未及时办理录用备案及参保缴费手续,而后一次性补缴,以及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去外地就业缴纳失业保险失业后又转回本地享受)的月份不计入缴费年限。
7 .档案资料遗失的失业人员初次核定失业保险金时,系统中能查询到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给予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系统中查询不到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又提供不出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的,不予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档案资料遗失的失业人员再次核定失业保险金时,凡系统能查询到失业保险缴费记录或原单位履行了失业保险缴费义务,办理过退工登记或失业登记,同时又有是否享受失业保险金情况记录的,给予核定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
8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核定当次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截止2011年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执行。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当地同类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70%核定。
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均见角进元。
三、失业保险金待遇核定
9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退工,不予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10 .依据《关于贯彻实施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意见》(苏综治[2004]22号)的精神,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可向其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失业保险金发放
11 .停保当月办理失业保险金审核的,享受期限为次月始,停保当月以后办理失业保险金审核的,享受期限为办理当月始。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月起计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发放。发放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现行最低标准。
五、失业保险待遇停止
12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移居境外的;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应征服兵役的;被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死亡的;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