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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全文废止】

江苏省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全文废止】
苏劳社险〔2004〕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号、第23号)的规定,为推动我省企业年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促进企业和职工以及社会各方面共同关心企业年金工作,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两个《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严格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
  (一)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参加我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均可按两个《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必须充分尊重广大职工的意愿,企业年金方案应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试用期满的职工,并对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员适当倾斜。允许企业从企业筹集资金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对本企业已退休人员的适当补偿。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应征得出资方(国资委)的同意。其他企业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企业按规定程序制定的年金方案,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填报《江苏省企业年金方案报备表》(见附件)。其中,中央、部、省属企业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 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之有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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