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2〕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发〔2021〕39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修订、废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规发〔2023〕5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9月30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4日
镇江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我市建筑质量水平,创建国家低碳城市,促进我市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建筑的推广、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是指民用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财政、规划、国土、环保、科技、工商、质监、税务、机关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建筑节能工作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经信、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节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建筑节能工作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中。
第七条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安排,用于扶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建筑节能的宣传,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荐目录。
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材料、设备。
第八条 鼓励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环保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宅。
新建或者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时,应当同步设计、安装经依法检定合格且具备建筑能耗数据远传功能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
第九条 企业从事建筑节能项目所得,以列入国家税收优惠目录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筑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和修建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朝向、采暖、通风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对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的督查,定期组织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抽样检查。建立健全建筑节能信息公布和通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编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注明建筑节能内容和实施情况。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采用的节能措施、节能材料和设备、节能设计指标等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所销售房屋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房屋销售合同、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中载明。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