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农[2000]5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12-2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收工作从市财政局划转到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农业税收)的征管工作,明确征管工作职责,规范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地税局《关于区、县农税征管机构设置、人员划转和部分科室职能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人[2000] 500号)的规定,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房山、通州、顺义、密云、怀柔、平谷、大兴、昌平、延庆14个区县地税局成立农业税征收管理机构,机构名称为“北京市XX区(县)地方税务局农业税管理科”,加挂“北京市XX区(县)地方税务局农业税税务所”牌子,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农税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市政府、市局的有关政策规定,拟定本区县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2、制定本区县农业税收年度计划,指导乡、镇代征单位按照征管规定开展征收工作。
3、负责农业税收的税源测算,监控税源变化情况和收入进度,分析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4、掌握本地区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灾害情况以及农民负担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和权限、程序,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5、负责
耕地占用税的直接征收工作。
6、负责组织管理农业税收收入入库工作,审核、汇总本区县农业税收月、季报表和年度决算。
7、管理、分配和使用农业税收征收经费。
8、负责制定本区县农业税收票证使用计划及领用、发放、保管、结报缴销及对代征单位的监督检查的工作。
9、负责检查农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检查部门对农业税收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10、负责对基层代征人员的农业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的培训工作。
11、负责本区县农业税收的宣传、信息和调研工作。
三、关于农业税收的征管方式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税款征收委托乡镇财政所代征,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部分
耕地占用税的税款征收由乡镇财政所代征,国家、集体占用耕地的
耕地占用税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征收。各区县局要按照京地税征[1997]389号《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与代征单位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格式附后),加强对农业税收的征管工作。
四、关于农业税收的税源管理
各区县要认真加强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的税源管理。乡镇财政所仍然代管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税源管理,区县地方税务局指导乡镇财政所的税源管理工作,并根据今后工作的进展,分步骤将涉税的各项基础资料核实清楚,在原有以村建帐的基础上,逐步落实到具体的土地承包人,按照纳税人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增减变化、农业特产品种植面积、品种、年限情况逐年计算变更,为实行征收到户奠定基础。
五、关于农业税收的减免税管理
根据《北京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及其有关规定,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代征单位审核,报区县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
耕地占用税的减税、免税,占用耕地30亩以下的,由区县级征收机关审核办理;占用耕地超过30亩的,报市地税局批准办理。
六、关于农业税收的会计和票证管理
各区县局要按照《北京市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另行下发)的规定,加强对代征单位各种征收票证的管理工作。代征单位征收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付规定格式的完税凭证。
乡镇代征单位征收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税款,不足500元的,可暂时放在农业税专户中存储,但最长不得超过10天;超过500元或达到存放时间的,要及时缴入金库。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的入库,统一使用《税收缴款书》和征收专用章。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的退库,统一使用《收入退还书》和退库专用章。税款入库、退库和有关凭证的管理,按市局计会处规定执行。
农业税收月、季报表和年度决算的格式,由市地税局另行制定。
农税科都要配备专职的会计和票证管理人员,负责计会统计和农业税收的票证管理工作。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