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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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亭湖、大丰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
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和服务民生,切实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社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和《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 ( 苏政发〔2009〕131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以下简称“市区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市区统筹区域范围:市本级、亭湖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城城南新区。
第二条 市区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预算、统一待遇、分级经办”的原则。
第三条 市区统筹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统一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的支付制度。
第四条 市区统筹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待遇支付、业务经办、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则;建立统一的业务账、表、卡、册。规范登记征缴、个人账户、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稽核监督、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统一编制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及支出预、决算。
市本级及所辖区根据市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国家、省、市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