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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苏州市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苏州市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保规〔2017〕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医保规〔20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医保办〔2023〕26号规定,继续施行。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9月12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9月12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09〕66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7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10〕49号),《江苏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苏人社函〔2010〕441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苏州市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卫 生 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苏州市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为切实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本市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流动就业人员,是指劳动年龄范围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
二、流动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享受一种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流动就业人员在本市单位就业时,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当同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同时办理,并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流动就业人员申请跨统筹地区转出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本人应在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苏州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