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保规〔2017〕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医保规〔2022〕1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医保办〔2023〕26号)规定,继续施行。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9月12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9月12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09〕66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7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10〕49号),《江苏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苏人社函〔2010〕441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苏州市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