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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境外企业资产财务监督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境外企业资产财务监督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苏国资〔2005〕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国资〔2017〕159号 )规定,继续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4月24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属企业:

为切实加强对省属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所投资境外企业的管理,维护国有境外资产合法权益,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加强省属境外企业资产财务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境外企业资产财务监督管理责任

加强境外企业资产财务监管,是贯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出资人权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省属企业要切实履行所投资境外企业的出资人职责,认真落实境外企业的资产财务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境外企业内部约束与出资人监督相结合的资产财务监督机制,把境外企业各项资产财务活动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境外企业既要遵循所在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更要执行国家有关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和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二、加强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境外企业,必须按国家境外企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由省属企业及时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在办理境外产权登记时,境外国有资产如确需以个人名义持股或拥有物业产权的,必须首先由投资企业(委托人)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的注册人(受托人)签定《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或《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