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落实我市“稳经济35条”有关招投标领域政策措施的通知
津发改函〔2022〕28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 国发〔2022〕12号)和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 津政发〔2022〕12号)要求,就招投标领域减轻企业交易成本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
1.必须招标项目全面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任
何部门和单位不应排斥、限制或拒绝。
2.我市行政区域内必须招标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可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或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作为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形式。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投标(中标)企业,已经以现金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可用相关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或保证保险替换。
二、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1.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2.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 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明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价格评审优惠的比例,为中小企业获取政策信息提供便利。
3.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非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应当按照《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