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济发改价格〔2020〕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济发改价格〔2022〕223号 )规定,自2022年7月24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
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
鲁政字〔2019〕235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 (
鲁发改价格〔2020〕51号
)等文件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
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 (
鲁发改价格〔2020〕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