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4〕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9日
 
扬州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实施意见
 
为适应城市建设的发展,规范新建居住区的教育设施配套工作,切实解决居民子女就近入学和教育均衡发展的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中小学及幼儿园规划布局

1. 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结合城市发展实际,依照国家规定标准编制、修订扬州市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布点规划,预留中小学及幼儿园规划控制用地,统筹推进新建小区和老城区的教育资源合理布局。中小学及幼儿园布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 经批准的中小学及幼儿园布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市教育局和规划局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3. 市规划局在审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配建教育功能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就中小学及幼儿园布局征求市教育局的意见。市教育局应当对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建成后的管理运行提出明确而具体意见,落实管理和运行的责任主体。

二、强化中小学及幼儿园建设用地管理

4. 市规划局根据中小学及幼儿园布点规划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配套教育设施的用地位置及用地规模。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及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变的,应征得市教育局和规划局同意,并按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后再实施。

5. 新区开发、住宅小区建设和城市旧区改造中配套中小学及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规划要求及实施时序予以征收。

三、建立中小学及幼儿园配套建设约束机制 

6. 幼儿园由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集中配建或委托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进行代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由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建设。高中阶段学校原则上由市政府负责建设。

7. 市国土局对配套的中小学及幼儿园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对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布点规划要求代建教育设施的,由市教育部门提出代建教育设施的建设标准、时限要求和移交办法,交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对外公告,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8.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前,市规划局按照中小学及幼儿园布点规划,提出拟开发地块配套教育设施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对新建居住区配套中小学及幼儿园的规划设置、设计(含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9. 配套中小学及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区未按规定建设教育配套设施的,市规划局不予通过规划验收,市建设局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市房管局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新建住宅区总规模完成50%,配套教育设施尚未开工建设的,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等部门及相关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督办,责令开发建设单位补建应建的教育设施。补建不到位的,属于开发项目的,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函告市房管局,停止办理该项目的预售许可手续。

10. 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套的教育设施质量监管,并纳入竣工、交付备案内容。验收合格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无偿将建设的教育设施按本意见第7条明确的移交办法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

11.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后,积极主动行使行业主管职能,负责相应资产的调配和管理。 

12 .配套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拆除,不得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

13.对已建成尚未进行移交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本着“积极稳妥、平稳过渡”的原则,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规划、国土、教育、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原建设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全面清理;对于挪作他用的幼儿园,由市规划局、城管局、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