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9〕1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监察局、规划局制定的《关于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规划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规划管理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和用地性质的规划管理,有效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的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及省建设厅、监察厅对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变更管理均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省、市关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的相关意见也把城乡规划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有利于维护规划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利于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对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