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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府投资基金激励政策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府投资基金激励政策的通知
济政字〔2018〕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政府投资基金激励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政府投资基金激励政策

为有效吸引金融、社会资本和国内外优秀投资机构参与济宁新旧动能转换等基金设立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形式在济宁市境内新设(迁入),纳入全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国家税法,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可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由每一个合伙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分别纳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外进行权益类投资所发生的损失,符合税法规定的,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4.合伙企业自然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5.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企业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税收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类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有关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 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8.股权投资类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并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后,可给予减免。
三、引导基金让利政策
9.根据基金类型和投资方向、投资阶段,采取差异化政策,政府引导基金增值收益可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经济宁市政府投资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基金投资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或市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和乡村振兴项目的,政府引导基金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