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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20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20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宁政发〔2009〕49号;2009年2月25日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0)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1〕1号规定,1.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日常指导、协调、管理等相关工作。”

2.将第六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承包商(供应商)招投标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3.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的招标项目,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

4.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当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申请人多于9家的,招标人应当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选择不少于9家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5.将第十五条删除。

6.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施工图等相关文件,供潜在投标人下载。”

7.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交易中心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招标人委托交易中心代收、代管和代退投标保证金。”

8.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招标文件应当明示投标人可以银行保函或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等非现金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以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等方式交纳的,投标人应从本单位基本账户支付。”

9.删除第二十六条中第三项中“抽签确定法”相关内容。保留“国家或省、市对评标方法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10.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项目立项和财政部门,立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视情分别做出责令整改、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决定。如发现涉嫌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11.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廉洁和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本市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等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日常指导、协调、管理等相关工作。

发改、建设、交通、水务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对相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现场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对象、标准进行监管,会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及暂停手续。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和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见证等服务工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交换和技术共享服务。

行政监察机关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招标人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法规政策中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之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和应具备的条件规定,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完备等。

抢险救灾、应急等需在短期内实施的项目,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招标活动的,应按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在招标前必须履行招标内容核准(备案)程序。项目审批部门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立项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的范围和内容、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资格审查方式。本款已经核准的内容,招标人不得自行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备案)部门批准。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承包商(供应商)招投标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建立所辖领域承包商(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制定诚信标准,建立信用档案;负责建立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对外发布信用信息。承包商(供应商)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诚信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相关信息的征集、认定、记录、公示等办法,由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行制定。

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利用承包商(供应商)信用管理信息平台,按照承包商(供应商)自愿申请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分别建立“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项目”、“抢险救灾项目”、“应急项目”承包商(供应商)名录。

第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涉及抢险救灾的政府投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时未明示的,按下列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报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由市及市以上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者相应的军事机关依法认定。抢险救灾项目由市及市以上政府成立的抢险救灾机构认定。

第九条 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按照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的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实施。

第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项目、抢险救灾项目、应急项目可以不招标的发包人,应当采用随机方式,从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设立的承包商(供应商)相关名录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商(供应商)。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方式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由招标人负责,资格后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的招标项目,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

国家或省对资格审查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章节就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资格审查评审办法予以说明。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遵守以下规定: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具体原因,并将已告知的方式、时间等书面材料与招投标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当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申请人多于9家的,招标人应当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选择不少于9家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国家或省对专业工程中涉及前款内容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置,不得任意提高资格条件;

(二)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提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设置的条件仅限于类似的工程规模(工程规模限于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且不得高于本次发包工程)、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且不得对类似工程业绩的数量提出要求。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提出类似业绩要求的,应当履行对投标人提交的类似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职责。

除本条规定的内容外,招标人不得另行设置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招标人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一)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二)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限未满的;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施工图等相关文件,供潜在投标人下载。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范本,且不得对范本不允许修改的内容进行修改,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有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采用不同于范本的字体注明并做特别说明。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最高限价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式。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招标人委托交易中心代收、代管和代退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应当明示投标人可以银行保函或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等非现金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以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等方式交纳的,投标人应从本单位基本帐户支付。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设定投标保证金,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应当被拒绝或作为废标处理。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要求,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法人参加开标会,采用电子招投标不得要求投标人重复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业绩、奖项等书面材料和原件。

投标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与投标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书面承诺。承诺书虚假的,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实行异地远程评标或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招标人最多可委派一名具有评标专家资格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代理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 除法定回避情形外,评标委员会成员近三年内在参与竞标的投标单位工作过、兼职、担任顾问或者与其有投资关系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应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除有前款情形需回避外,曾经参加过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咨询工作的也应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开始前,评标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