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2007〕4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9-14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
、《
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
》等规定,现将本市
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纳税年度起,本市
车船税一律按照《
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
》规定的税额标准计征。
二、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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