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税政[2017]19号 2017-09-12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8〕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 浙财税政〔2019〕8号
)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 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社保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