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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1〕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盐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盐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财政厅《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和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 盐政办发〔2011〕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活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单位自用现有资产和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遵循使用与需求相统一、对外使用有回报、风险有控制和管理常跟踪等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估,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单位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应实行专项登记管理。事业单位还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自用管理
  第七条单位资产自用是指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领用、使用、清查、维护等行为。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自用管理内部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八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资产。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九条单位资产管理人员严把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数量和质量关,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在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一个月内,将资产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自建资产应在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编报、资产移交手续的同时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条单位财务人员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协同资产管理人员共同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单位资产领用应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离岗时,所用资产应随人走或按规定交回,并办理卡片及信息资料的调整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应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至少每年一次),及时做好资产维护工作,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并根据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明确责任,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三条单位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结合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单位应详细填报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年终决算表等资产统计报告,及时报送财政、国资部门和单位领导,
  第三章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五条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约定期限内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十六条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单位申报。单位应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申请,填写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同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拟租赁资产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拟租赁资产来源的合规性、拟招租方式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证件等材料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审批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出具批复文件。
  第十七条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办理报批手续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单位的书面申请(包括拟出租、出借资产的原因和数量、年限、方式及可行性论证情况);
  (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三)意向性租用底价及确定底价的相关证明资料或资产评估报告;
  (四)资产产权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产出租(出借)协议或合同范本;
  (六)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七)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资产承租人、确定出租价格。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的形式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竞价的,需报请审批部门同意后采取其他方式办理。通过非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其中房产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无法提供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单位经批准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出租房屋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操作,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房屋以外其他资产出租的公开竞价活动主要由单位自行组织,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竞价的,受托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批复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委托方应与交易机构签订协议并按交易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交易所需的资料,并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形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使用的期限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须报经审批部门同意。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单位经批准出租、出借的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单位应督促资产使用人做好资产维护工作。
  第四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根据规定在确保履行职责、完成事业目标及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拓展需要,经批准以国有资产对外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含增加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注册登记独立核算企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的,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审批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不得用财政预算资金、非税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进行投资,同时不得从事下列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不含股权转让行为);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境外投资;
  (四)非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
  (五)对连续两年亏损、不分配投资收益、资不抵债、资产损失严重企业的追加投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单位申报。单位应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申请,填写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申报审批表并附报相关材料,同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合法性、拟投资方式的科学性、投资效益的可控性、拟投资资产来源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资产管理部门报批。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证件等材料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出具批复文件。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办理对外投资报批手续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单位的书面申请;
  (二)投资意向书(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