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镇江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细则》的通知
镇建规〔20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2021〕1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字[2023]2号)规定,有效。
市城投集团公司、市拆迁办、镇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15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镇江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细则》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2008年8月4日以后销售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或竣工交付使用的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购房人确需转让的,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予以回购。满5年转让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人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由市住建部门统一收取并上缴市财政住房专户。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2年8月7日印发
镇江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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