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取消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出租备案事项的通知
2017-06-02 扬国资〔2017〕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9月18日)规定,继续保留。
各监管企业:
2013年9月,为加强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出售、出租行为,市国资委出台了《
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售、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 扬国资〔2013〕43号),通过近年来的实施情况看,各监管企业逐步形成了较为规范资产出租管理体系。现就取消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出租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资委监管企业集团公司是本系统内所有资产出租管理的主体,市国资委不再对监管企业资产出租事项进行备案。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企业在资产出租前应制定出租方案,出租方案包括房屋的名称、用途要求、出租期限及租金底价等内容。出租期限原则上应以3年以内短期为主,其中土地使用权、房屋、商标(字号)使用权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金底价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出租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