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社会事业领域市属企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社会事业领域市属企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4〕62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具体效力以官方答复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社会事业领域市属企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