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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6〕31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徐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 州 市 财 政 局

2016年12月30日

第一条  为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5〕7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 徐政办发〔2016〕5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为主要指标,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因工死亡人数等因素为辅助指标,对用人单位参保执行的费率进行浮动的费率机制。

工伤保险费支缴率(以下简称支缴率)是指当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率。

工伤发生率是指当年度内,发生工伤的人次数占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总数的比率。

第四条  费率浮动等级设为1级至5级五个标准,其中1级最低,5级最高。具体标准如下:1级,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50%;2级,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20%;3级,执行基准费率;4级,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5级,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50%。

第五条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执行3级费率浮动等级。属于一类、二类行业的,不实行费率浮动;属于三类至八类行业的,执行1级至5级费率浮动等级。

第六条  用人单位当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周期费率浮动等级在当期基础上提高一级:

1.支缴率大于等于100%小于120%的;

2.支缴率大于等于80%小于100%,且工伤发生率大于1%的。

第七条  用人单位当期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等于2%的,下一周期费率浮动等级在当期基础上提高两级。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当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周期费率浮动等级执行5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