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资金管理规范家庭服务机构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5〕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人社法〔2020〕4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区各有关单位:
2011年市区通过就业资金扶持家庭服务业,2014年通过出台《关于规范市区家庭服务机构用工和补贴资金申报管理的意见》(通人社规〔2014〕19号),对规范补贴资金管理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有效促进了市区家庭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但仍有部分家庭服务企业在申报享受补贴资金方面存在不规范、不诚信的现象。为完善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0〕43号)、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 苏政办发〔2011〕49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就加强就业资金管理,规范市区家庭服务机构资金补贴办法,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市区范围内的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包括家庭服务企业和养老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与从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从业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二、补贴项目条件和标准
(一)创业奖励补贴
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城乡失业人员创办家庭服务机构,相关奖励补贴办法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和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意见》(通政办发〔2013〕43号)执行。
(二)社会保险补贴
家庭服务机构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