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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9〕1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苏州文化产业跨越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的外部环境,促进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财政政策

(一)苏州市级财政从今年起设立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2009年先安排1500万元,2010年起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各市、区也要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扶持各地文化产业加快发展。

(二)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创意设计业、文化旅游业、出版发行业、新闻传媒业、数字内容和动漫业、会展广告业、印刷复制业、工艺美术业、演艺娱乐业、影视制作业十大行业的优势文化产业项目、产品和文化产业集聚区(园区、基地)。

(三)对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园区的公共设施服务平台建设给予10~30万元的补助。对文化企业贷款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予以二年不高于一年期国家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

(四)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转制前所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在转制后继续执行。

二、税收政策

(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六)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的政策执行。

(八)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它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十)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一)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具体范围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内,依据国家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十二)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十三)经国家文化等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十四)企业出口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十五)对文化产业集聚区(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园区),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经有权部门审批,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投融资政策

(十六)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在实施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所有投资主体同样适用。

(十七)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企业的授信额度。

(十八)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十九)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要求,鼓励各类投资公司参与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投入;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公司)、创业投资机构以及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中小文化企业开展业务。通过建立文化产业债权基金、创投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