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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规〔2022〕2号

生效日期2022-02-21失效日期2023-12-31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青海字〔2023〕29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强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远洋渔业项目开展,增强我市远洋渔业竞争力,加快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青政字〔2021〕21号)要求,特制定《青岛市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0日



青岛市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远洋渔业项目开展,增强远洋渔业竞争力,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的意见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远洋渔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受理、集中审批,遵守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程序和制度。

第二章  扶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符合以下条款并在我市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

第五条  对在我市新注册的大型远洋渔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资金补助。新注册的大型远洋渔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青岛注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及以后,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企业具有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迁入青岛的远洋渔船不低于5000总吨。

第六条  对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建造或改造的远洋渔船,原则上给予建造或改造费用20%补助,具体补助船型、条件、最高补助上限见附表1。

第七条  企业建造或改造远洋渔船,享受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

(二)自捕水产品回运青岛产量达到总产量的50%以上(以青岛海关报关单为准);

(三)建造或改造远洋渔船竣工造价结算日期为2021年1月1日及以后。

第八条  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运回青岛的超低温金枪鱼(包括蓝鳍金枪鱼、大眼金枪鱼、黄鳍金枪鱼和长鳍金枪鱼,下同),按照青岛海关报关单,给予每吨1000元运输费用补助。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照申请资金所需的材料清单(见附表2),将有关材料准备齐全,向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申报,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申报主体需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并确保上年度在纳税、安全生产、质量监管、疫病防控等方面未出现过违法违规行为,未因违规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受理审核。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渔业主管部门。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市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对外公示。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拟补助的远洋渔业企业和资金分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资金批复。公示无异议的,市渔业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和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资金拨付申请下达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运回青岛的超低温金枪鱼运输补助资金、新注册远洋渔业企业补助资金,年度内一次性拨付。

第十四条  对建造或改造远洋渔船补助资金,每年按补助资金总额的20%进行拨付,分五年全额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远洋渔业企业及远洋渔船签订协议,协议应当约定,自最后一年补助资金文件下达之日起,如五年内迁离青岛,需全额退回补助资金。远洋渔船在青岛地区内转让过户的,按其符合的条件,继续按年度享受未付完的专项资金补助。每艘远洋渔船只能享受一次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应当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告远洋渔船生产以及自捕远洋水产品运回基本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七条  市渔业主管部门定期调度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跟踪检查,并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青岛市财政局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农〔2013〕17号)政策期内未享受完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按原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表1:建造或改造远洋渔船补助船型及标准

附表2:申请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所需材料清单




附表1

建造或改造远洋渔船补助船型及标准

船型

主要船型参数(总吨,船长)

最高补助金额

金枪鱼围网船

1500总吨且船长65米以上

500万元

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

500总吨且船长40米以上

250万元

专业秋刀鱼渔船

1400总吨且船长65米以上

400万元

专业鱿鱼钓船

900总吨且船长55米以上

300万元

双甲板拖网渔船

1500总吨且船长55米以上

250万元

远洋渔业辅助船

2000总吨且船长80米以上

200万元

玻璃钢金枪鱼延绳钓船

250总吨且船长30米以上

100万元

钢质金枪鱼延绳钓船

200总吨且船长30米以上

100万元

专业鱿鱼钓船

450总吨且船长45米以上

100万元

双甲板拖网渔船

300总吨且船长30米以上

150万元

中上层围网渔船

(不含三角虎网)

400总吨且船长45米以上

100万元

其他远洋渔船

200总吨且船长30米以上

80万元

注:1.主要船型参数以渔船国籍证书登记参数为准;2.船长为公约船长;3.允许总吨位上下浮动不超过10%、船长上下浮动不超过5%



附表2

申请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所需材料清单

所需材料

远洋渔业

企业落户

建造或改造

远洋渔船

远洋自捕

金枪鱼运回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承诺书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信用报告

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渔船国籍证书

渔船所有权证书

船舶检验证书

企业银行账号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造船合同



渔船竣工造价结算单



渔船竣工验收材料



上一年度渔捞日志


渔船生产年报汇总表


远洋自捕水产品海关报关单


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

及审计报告


入渔配额证明

(只限需要配额的海区)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建造或改造远洋渔船情况、下步发展计划等;2.企业信用报告指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山东及信用青岛查询后取得的信用报告,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青岛市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2442720183095133947编号青海规〔2022〕2号
一、制定背景

远洋渔业是对外合作和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10月,远洋渔业政策被列入《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青政字〔2021〕21号),市海洋发展局起草了《青岛市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依据《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青政字〔2021〕21号)。

三、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强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远洋渔业项目开展,增强我市远洋渔业竞争力,加快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

四、重要举措

政策标题:支持远洋渔业发展

内容概要:对我市新引进、拥有远洋渔船达到5000总吨以上、具备远洋渔业资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我市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的,给予改造费用20%的补助,视船型最高补助500万元;对我市远洋渔业企业自捕运回青岛的超低温金枪鱼,给予每吨1000元的运输费用补助(具体数据以青岛海关报关单为准)。

服务对象:在我市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

实施程序:市海洋发展局每年发布申报指南,企业自行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经区(市)初审、市级审核、社会公示等,确定奖补对象和金额,预算批复后拨付奖补资金。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海洋渔业处

联系电话:0532-85887229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