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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资委金融﹝2018﹞3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资委法规﹝2021﹞16号规定,全文废止,该文件已被沪国企改革办〔2020〕2号文替代
各监管企业:

现将《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


附件

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科学性、规范性,充分发挥基金业务对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有效防范基金投资引发的风险,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企业集团(含其各层级所属企业)出资牵头或参与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或参与认购基金等基金投资与管理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把握基金业务发展的作用和风险

1、基金投资对企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基金是资本联系产业的重要纽带之一,合理的基金投资能够促进金融资源在实体经济的高效配置。同时,基金通过对产业进行前瞻性投资,助推企业科技创新、实体企业转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逐渐成为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并购融资的工具,是市场化创新的重要手段。

2、基金投资中的风险隐患应予充分警惕。企业集团近年来参与基金投资的速度和规模快速提升,但在基金业务发展中也出现偏离主业发展目标、管理制度缺失、对二三级以下企业的基金投资管理失控、风控意识淡薄等问题。应充分认识并切实解决基金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和风险,促进基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基金投资与管理的主要原则

3、服务主业发展。企业集团应根据《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立基金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不开展与主业无关的基金投资;充分发挥基金投融资作用,围绕企业集团的战略目标,集聚金融资源,优化投资方向,促进企业质量效益提升。

4、把握投资规模。企业集团基金投资规模和范围应当与自身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地位、管理水平相适应。资产负债率偏高、现金流紧张的实体类企业,不得开展基金投资(通过设立基金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等落实企业降杠杆要求的情况除外);不得举债设立或投资基金;不得为基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担其它形式的连带责任;不得以委托代持方式开展基金投资与管理。

5、控制投资风险。企业集团应把防范、化解基金风险放到重要位置,从基金设立、日常管理、风险处置等方面加强对风险的管控。完善基金公司章程,加强对基金公司法人治理、投资决策、重大事项报告、项目执行等方面的规范。建立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完善风险监控指标,重点关注偏离基金主业、转移资金、出现重大投资损失等风险情况。

三、抓住基金投资与管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6、从严确定投资方向。基金投资分为战略性基金投资和财务性基金投资。战略性基金投资是指由企业集团主导,符合企业集团战略发展规划,聚焦企业集团主业优化与拓展的横向并购、纵向延伸产业链、布局与主业具有协同效应新业务及有可能成为培育主业的基金投资;财务性基金投资是指不谋求控制力和影响力,仅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基金投资。实体企业的战略性基金投资参照主业投资相关规定,财务性基金投资参照非主业投资相关规定执行;金融企业的基金投资按主业投资进行监管。竞争类实体企业原则上不得开展财务性基金投资,但可根据行业监管、股东协议等要求,在确保主业资金需求、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富余资金通过基金参与财务性基金投资。企业集团基金投资与管理的存量项目中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应逐步规范投资方向,确保存量项目新增投资围绕主业需求。

7、规范基金投资决策。企业集团开展基金投资与管理前,要对市场、技术、财务和法律等方面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对相关合作方严格实施尽职调查,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通过投资协议等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企业集团总部对基金投资与管理实施集中化管理,按照决策流程统一审批基金的设立和投资;对集团内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投资的基金按照统一制度要求、统一报备制度和统一风险控制的原则,实施规范化管理。

8、注重基金章程管理。企业集团完成投资基金决策后,应依法依规制定基金章程,确保章程成为基金运营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基金章程应当明确出资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及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列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运作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投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