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5〕7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推动江苏“两个率先”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农民工就业规模持续扩大,职业技能不断提高,工资收入稳步增长,劳动保障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逐步扩大,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但也要看到,农民工就业稳定性还不强,劳动保障权益还存在被侵害现象,市民化进程还需加快。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做好新形势下的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对于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加快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4〕40号)精神,进一步提升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水平,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让广大农民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大力推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农民工逐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公平保障农民工作为用人单位职工、作为城镇常住人口的权益,帮助农民工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坚持统筹兼顾、优化布局。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新型城镇化规划,进一步完善生产力布局和城镇化布局,引导农民工在不同区域、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以及城乡之间合理分布。
——坚持城乡一体、改革创新。改革城乡二元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户籍、住房、土地管理、成本分担等制度。
——坚持分类推进、逐步实施。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要求,因地制宜、存量优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促进长期在城镇居住、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农民工有序融入城镇,循序渐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比例达75%以上,有培训愿望的农民工免费接受基本技能职业培训覆盖率达100%,农民工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2%,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
二、大力推进农民工就业创业
(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把农民工纳入城乡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建立统一开放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健全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等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家庭服务、旅游休闲等服务业,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加快发展高效农业、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组织开展 “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活动,搭建农民工就业供需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总工会负责)
(五)促进农民工创业。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农村劳动力就地创业。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等平台,为农民工创业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将农民工列为创业政策扶持对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营造宽松便捷的创业准入环境,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简化创业行政审批管理。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帮助返乡农民工解决创业难题。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建设,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健全农村信息、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和支持农民工网上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
(六)强化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把农民工纳入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推动农民工从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确保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农民工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在岗农民工至少得到1次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统一城乡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实施政府购买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政策,建立由专项能力至高级技师的长效化培训补贴制度。改进培训补贴方式,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培训需求调查制度、企业用工预报制度,促进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就业岗位有效对接。推进公共就业培训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化建设,依托现有各类技能实训基地为农民工提供技能实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七)加强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大力发展多层次各类型现代职业教育,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积极推进职业教育、技工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八)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开展劳动合同扩面提质专项行动,实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依法用工意识,规范用工行为。对使用农民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行业,可采取灵活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工作,加强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负责)
(九)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完善工资保证金、工资定期通过银行卡支付、实名制管理、劳动考勤、支付责任落实、联动处置和信用评价考核制度,有效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工资集体协商,推进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院、省总工会、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
(十)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深入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促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研究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建筑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将农民工的随迁子女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解决好农民工在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流动时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全面推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保险费用即时结算。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享受同等待遇。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加强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提升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总工会负责)
(十一)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健康保护。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责任,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和自我防护意识。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加大农民工集中行业的巡查、整治力度,严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民工提供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等技术服务保障。加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保障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患职业病的农民工获得诊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分别会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负责)
(十二)畅通农民工维护权益渠道。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机制作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监测预警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监管制度,将维护农民工权益情况纳入信用分类指标体系。推进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建设,加大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力度,强化行政司法联动,依法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公正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畅通申诉“绿色通道”,优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总工会负责)
(十三)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畅通法律服务热线,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省司法厅会同省法院、省总工会负责)
四、提升农民工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
(十四)统筹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合理规划建设城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城市,依托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基层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五)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输入地教育现代化建设和财政保障范围,并逐步纳入普惠性学前教育招生范围。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推动农民工随迁子女就近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未能在公办学校入学的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以输入地和普惠性幼儿园为主,推动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异地中考、高考的制度,逐步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与户籍学生在输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参加升学考试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开展关爱流动儿童活动。(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十六)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根据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社区分布状况,合理配置卫生计生服务资源,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范围,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基本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和妇幼健康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加强部门、地区间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的联防联控,落实“四免一关怀”等政策。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七)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支持进城务工人员自主购买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公寓楼、集体宿舍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多途径满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允许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十八)稳步推进农民工落户城镇。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引导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按照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基本要求,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严格控制特大城市落户条件,让更多符合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落户。全面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在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积极推行积分落户制度。建立健全与农民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等挂钩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省公安厅会同省发展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