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
镇政建〔2021〕87号
各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市区各商业银行,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4年9月,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镇江监管分局联合印发了《
镇江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镇建规〔2014〕第1号
),确保商品房预售款专项用于工程建设,为市区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镇江监管分局和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对《镇江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镇江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镇江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镇江监管分局 2021年7月30日
镇江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专项用于工程建设,保障承购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 ( 苏建房管〔2013〕4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其预售款的收取、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至竣工交付前,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进行预销售,由承购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
预售款应全部纳入监管账户,专款专用,确保预售款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保障承购人的购房权益。
第三条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镇江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镇江银保监分局)、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款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住建局、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镇江银保监分局和市公积金中心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对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监管银行,是指受市住建局委托,与开发企业签订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市住建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委托监管银行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二)监督检查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三)负责《镇江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四)依法查处开发企业违法违规收取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镇江银保监分局、市公积金中心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督促贷款银行按规定将购房贷款全额打入对应监管账户。
(二)负责在原监管银行取消监管资格后,督促原监管银行按照开发企业申请及时将监管账户中的预售款转入新的监管账户或其他账户。
(三)负责监督检查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收支台账。
监管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监管协议》履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义务,在权责范围内对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取、使用进行监管。
(二)建立商品房预售款收取、使用台账,接受市住建局、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镇江银保监分局和市公积金中心随机抽查。
第四条 市住建局会同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镇江银保监分局和市公积金中心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共享商品房预售款相关信息,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市住建局每年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册中自行选择监管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镇江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委托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联席会议每年对监管银行开展绩效评估,符合监管条件的银行,纳入下年度监管银行名册,由市住建局更新并公布。有意新开展监管业务的银行可向市住建局申请,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联席会议评估后,与市住建局签订委托监管协议,纳入年度监管银行名册。
第六条 开发企业在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时,一并将《监管协议》报市住建局备案,并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按照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商品房预售款应直接进入相应的监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