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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全文废止】

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全文废止】
苏政发〔2007〕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矛盾的重要举措,是改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经过多年努力,全省医疗保障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从2007年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全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方式,切实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坚持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出发,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坚持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二、做好资金筹措工作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省辖市市区和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县城以上城镇的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的标准筹资,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确定。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医疗消费水平变化,适当调整筹资标准。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财政补助向困难人群倾斜,补助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对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和职工的独生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所在单位应给予补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费用主要由财政负担。财政补助以统筹地区地方财政为主,省级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严格规范基金监管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建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等制度,促进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合理确定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比例,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建立基金风险防范和预警分析机制,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地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有效控制基金管理风险。强化对基金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省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地方承担资金落实情况和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各级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职能,切实提高经办服务效能。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经办人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