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推进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规〔2013〕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规〔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推进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暂行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2日
泰州市推进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暂行实施意见
为提升水运行业清洁能源利用水平,减轻水体污染和大气污染,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能源利用有关政策,现就我市推进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推进船舶使用LNG工作坚持“环保、安全、经济”原则,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船主自愿”的要求实施。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船舶使用LNG加气站项目的行业管理。
3.船舶使用LNG加气站项目审批按同级审批原则实施。
4.船舶使用LNG加气站企业必须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保障产品质量,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船舶使用LNG推进目标
5.近期目标(2013年-2014年)。有序启动船舶使用LNG燃料推广工作,全市改装完成船舶30条以上,建成船舶使用LNG加气站6座以上。
6.中、远期目标(2015-2020年)。规范船舶动力改装行业管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优化能源利用结构,提升水运行业清洁能源利用水平,全市改装船舶200条,建成船舶使用LNG加气站18座。
三.船舶使用LNG推进要求
7.船舶使用LNG动力改装行业管理
(1)动力改装企业须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2)动力改装企业须拥有改装、检测设备及厂房场地、技术工人,并须经交通运输(地方海事)部门的改装能力建设评估。通过评估的企业由交通运输(地方海事)部门经由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3)动力改装企业依照船检规定,选用船检机构认可的LNG船用产品,进行船舶改装,并对改装质量负总责。同时,按照“一船一档”原则建立改装船舶档案。
(4)船舶动力改装完成后,由船舶所在地交通运输(船检)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登记备案。
8.船舶动力改装须由交通运输(地方海事)部门公布的改装企业进行,改装费用按市场调节价收取。船舶动力改装后,航运公司(或船主)凭改装合格证、LNG储罐质检报告,到交通运输部门登记备案。
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应在船主自愿前提下,有序推动船舶动力改装工作。
9.船舶使用LNG加气站布点
(1)加气站建设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燃气专业利用规划及交通、水利规划,并坚持“科学规划、满足需求、气源多样、形成网络”的原则,与船舶动力改装工作协调推进。
(2)加气站(含水上油气合建站)建设暂按GB50156—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NB/T1001—2010《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等标准执行。趸船LNG加气站建设待相关技术规范出台后依照执行。
(3)为保障航道通畅和安全,加气站原则上在水上服务区、停泊区对应水岸选址建设。内河航道采用岸基式加气方式为主,长江采用趸船加气方式。
(4)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现有及拟建水上加油站(岸基)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