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发改价格〔2022〕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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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 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 鲁政字〔2019〕235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鲁发改价格〔2022〕56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施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
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鲁发改价格〔202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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