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支持侨港资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通政发〔2009〕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侨资、港资企业(以下简称侨港资企业)是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侨港资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累计注册的侨港资企业已达3500多家,正常运行的侨港资企业有1700多家,约占在通外商投资企业的三分之一强,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了帮助和支持我市侨港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健康平稳发展,充分发挥先导、桥梁、催化作用,力争使我市成为吸引新一轮侨资的集聚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对侨港资企业的金融扶持
(一)加大贷款投放力度。我市有关银行要积极支持有市场、有订单、信用记录较好的侨港资企业发展,合理确定授信品种,增加信贷投放。
(二)减轻侨港资企业还贷压力。对生产经营一贯良好,因受客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侨港资企业,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贷款重组,帮助侨港资企业缓解还贷压力。
(三)创新金融抵押担保方式。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出面向侨港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收款质押、动产质押等多种新的金融抵押担保产品。市信用再担保公司要积极为侨港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支持南通市侨商企业家联谊会、南通世界通商总会等侨商协会牵头,组织侨港资企业共同设立担保公司,为中小型侨港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四)鼓励侨港资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立足侨港资企业发展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引导我市有条件的侨港资企业上市。各地可选择经营业绩良好、有上市意愿的侨港资企业作为培育对象,给予重点扶持和指导。
二、鼓励侨港资企业转型升级和自主创新
(一)支持侨港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侨港资企业,及时办理认定手续,有关申请程序和认定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鼓励侨港资企业创立自主品牌。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侨港资企业产品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奖、中国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质量奖、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省出口名牌等;积极组织侨港资企业参与“三名之春”活动。
(三)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积极为侨港资企业办理专利和注册商标申请业务提供指导服务,侨港资企业在南通研发申请的发明专利,享受本市企业同等的扶持政策;加强对侨港资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版权、字号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鼓励侨港资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支持侨港资企业承担重大科技专项、产业共性技术等开发项目,促进侨港资企业增强研发能力。充分发挥在通高校和科研单位的作用,鼓励、支持侨港资企业与在通高校和科研单位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及产品创新。
(五)鼓励侨港资企业更新设备。侨港资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购置的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还可以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侨港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符合国家规定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加大对侨港资企业节能降耗的支持。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侨港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节能专项资金和节能奖励,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条件。
三、切实减轻侨港资企业负担
(一)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对侨港资资企业不得继续征收已经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落实优待政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自侨港资企业开业之日起的5年内免收或减收。市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侨港资企业,由所在区发放《南通市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持有减免收费优待证的企业按规定实施减免收费。其中,需上缴省部分由企业所在区缴纳。
(三)减免部分检验检疫费。免收出口免验企业产品检验检疫费;对实施型式试验模式的出口产品、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出口产品、法检目录内出口纺织服装产品,减收30%检验检疫费;减半收取食品运输包装检验检疫标志费。
(四)减免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收。侨港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侨港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按规定即征即退。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政策,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五)减免困难侨港资企业部分税收。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侨港资企业,对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施应免尽免、应减尽减政策。
(六)减轻侨港资企业社会保险负担。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按规定适当降低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障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侨港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七)支持侨港资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承诺本年度不裁员的困难侨港资企业,或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且不裁员的侨港资企业,经审核批准,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或职业培训补贴。
四、加大对侨港资企业投资重点产业的财政扶持力度
市区侨港资企业投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国家鼓励发展和我市重点培育的船舶修造与配套、海洋工程、重大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项目,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对侨港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市、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一)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含)的项目,第一年和第二年奖励100%;第三年至第五年奖励50%。
(二)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含)的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奖励100%。
(三)注册资本在3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的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奖励100%;第六年至第八年奖励50%。
(四)注册资本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奖励100%;第六年至第十年奖励50%。
其它类型大项目,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对侨港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市、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含)至3000万美元(含)的项目,第一年和第二年奖励100%;第三年至第五年奖励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