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府规〔202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 厦府规〔2022〕1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与国家、省相关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有效衔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等规定,现将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公布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