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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无锡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无锡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政办发〔2013〕1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无锡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日


关于无锡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年7月)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 发改社会〔2012〕2605号)  和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人社厅等6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改社改发〔2013〕134 号)精神,现就无锡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2013年9月1日起在无锡市区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加强政府监管指导,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方式,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协同互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覆盖市区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大病保险制度,明显降低群众大病费用负担,有效缓解大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市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对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1.7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保障。上述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无锡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全自费除外)。

  (三)保障水平。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确定为在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用:1.7万元(不含本数,下同)至5万元(含本数,下同)的部分由资金支付 50%;5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由资金支付60%;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资金支付80%。

  三、筹资机制

  (一)资金来源。大病保险资金分别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划拨,不足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弥补。

  (二)筹资标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实行低水平起步,动态调整。2013 年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个参保对象年标准不低于18元,今后根据情况逐步调整。

  四、承办方式

  (一)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方式。市人社局和市社保中心共同作为招标人,根据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和省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管理规定,公开招标确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具体承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今后,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情况,适时整合其他商业医疗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管理优势。

  (二)规范大病保险合同管理。招标人参照省制定的合同文本格式,结合无锡实际,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大病保险合同,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予以动态调整。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