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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文规〔20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行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3-06-21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的推动博物馆城品牌建设,鼓励更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我市博物馆事业发展,我局修订了《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实施细则》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苏州市区民办博物馆的扶持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在本市设立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四条 鼓励民办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民办博物馆全年开放天数不得少于240天,并应将开放时间予以公示。如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民办博物馆全年开放天数的期限可以适当调整。

第五条 民办博物馆新建、改建或扩建馆舍,经评审认定,博物馆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新建、改建或扩建面积,按照700~9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作为民办博物馆,经评审认定,博物馆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其实际发票,并结合民办博物馆所在区域同类物业平均年租金的20%~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利用租赁物业作为民办博物馆,经评审认定,博物馆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其实际发票,并结合民办博物馆所在区域同类物业平均年租金的20%~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利用自有物业作为民办博物馆,经评审认定,博物馆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民办博物馆所在区域同类物业平均年租金的20%~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第七条 民办博物馆初次布展或更新基本陈列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经评审认定,按照陈列费用的6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次。

第八条 对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根据全年参观人数情况,经评审认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年参观人数超过5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年。

年参观人数3万至5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年。

年参观人数1万至3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7万元/年。

年参观人数0.5万至1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年。

第九条 鼓励民办博物馆夜间开放,根据开放天数、参观人数、展览情况等,经评审认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年夜间开放天数超过120天,夜间参观人数超过2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年夜间开放天数超过90天,夜间参观人数超过1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年夜间开放天数超过60天,夜间参观人数超过0.8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夜间开放的具体时间参照国有博物馆夜间开放时间。

第十条 民办博物馆组织本馆藏品赴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博物馆展出的,根据展览时间、藏品数量、藏品等级、展出场所规格、展览取得社会效益等,经评审认定,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次。

第十一条 民办博物馆组织本馆藏品赴苏州大市以外博物馆展出的,根据展览时间、藏品数量、藏品等级、展出场所规格、展览取得社会效益等,经评审认定,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次。

第十二条 民办博物馆定期组织本馆藏品、社教等活动进社区、学校开展交流、讲解、社教等活动或在线上数字化传播方面取得一定口碑和影响力,经评审认定,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年。

第十三条 民办博物馆积极研发博物馆文化相关文创产品或在文旅产业融合方面取得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经评审认定,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

第十四条 民办博物馆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的,经评审认定,按出版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次。民办博物馆负责承担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的,经评审认定,按课题经费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五条 民办博物馆在创建国家等级博物馆中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一次性创建奖励资金。创建成功国家三级博物馆的,奖励资金30万;创建成功国家二级博物馆的,奖励资金40万,创建成功国家一级博物馆的,奖励资金50万。

第十六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博物馆上年度各类扶持项目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博物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博物